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批准遂宁市畜牧食品局等8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川人发〔2008〕12号 二○○八年四月二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
经省实施公务员法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遂宁市畜牧食品局、遂宁市规划局、遂宁市档案局(馆)、遂宁市人民政府移民工作办公室、遂宁市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遂宁市农业机械管理局、遂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遂宁市地方志办公室等8个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现就参照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参照管理实施方案,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参照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职位设置、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工资套改以及组织领导等方面的具体安排。其中,职位设置方案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用于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编制和工勤人员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在用于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编制限额内,根据单位的职责任务和机构规格合理确定。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限额。
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在核定的用于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编制和职数限额内,严格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6〕43号)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参照管理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
公务员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新录用的原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不列入登记范围的人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2.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4.事业单位依照、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后违规进入的人员;5.近两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6.在公共事务管理职位(岗位)上工作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7.工作能力弱,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便安排其他工作的人员;8.实施登记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9.其他按有关规定不能参加登记和按管理权限确认不宜参加登记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