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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和《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调整的函》文件精神,经县政府2008年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具体调整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标准

  从2008年起,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标准提高人均10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补助人均2元,省财政补助人均40元,县财政补助人均38元。

  二、调整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及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一)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1、参合农民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医疗费,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扣除自费部分,按可计报销费用的15%予以实时报销。

  2、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医疗费,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扣除自费部分,按可计报销费用的10%予以实时报销。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外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统筹方案

  1、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因病住院和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全年累计报销实付额的封顶线提高到30000元。

  2、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因病住院和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剔除自费部分后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分档报销:起付线至5000元报销35%;5001-10000元报销40%;10001-20000元报销45%;20001-30000元报销35%;30001元以上报销30%。在县外就诊治疗,要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城镇职工医保或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县报结中心审核,按以上标准可报销基数90%报销,到省级以上医疗机构(包括省级)住院治疗,按以上标准可报销基数的80%报销。

  三、调整后的门诊报销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标准从2008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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