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规范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学校预决算编审工作,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规定的经费定额标准,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运转和发展所需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足额落实资金,不得把经费缺口留给学校。在安排专项资金上,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保证足额安排应建、应办项目。
自治区职能部门出台相关农村义务教育项目建设政策时,除中央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地方给予资金配套,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亦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挂钩。
三、规范项目建设,严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举债建设
农村义务教育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到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部门办理立项、报建、报监手续,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择优选定施工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计划。因不可预见原因,确需调整建设计划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上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须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计划下达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资金采取按实施进度拨付的管理办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拨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签订责任状,明确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防控责任
各地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引导农村学校适度、健康、有序发展,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举债建设学校。在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完成后,各地要层层签订防控新债责任状,明确各级政府之间防控新债的责任,巩固化债成果。
五、加强协作,切实建立防止新债产生的监管体系
各地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特别要在农村中小学校重大项目投资和建设监管工作上加强沟通协作,对项目立项、审批、建设、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监控,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和多部门防控新债产生的监管体系,坚决防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债的产生。同时,各地要将防控农村中小学校新债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学校财务工作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防控新债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