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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圆满完成全年播种面积14.5万亩、总产量4.7万吨的生产指标。根据《关于抓好2008粮食生产的通知》(浙政发〔2008〕16号)和《关于丽水市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落实粮食生产目标责任,确保粮食播种面积

  根据丽水市粮食生产责任书, 2008年我县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比2007年分别增加0.29万亩和0.2万吨,任务艰巨。因此,各乡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切实把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按照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双增加的要求,层层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分级考核办法。将责任层层分解到乡镇、村,将种植任务落实到农户、到田块。

  严格考核制度,11月25日前,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进行考评,并向市政府报告考评结果。

  二、落实政策,增加投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各乡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年全省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了补贴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实行早稻普惠制补贴,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均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适当提高订单储备粮收购价外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和作业补贴政策,全面实行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各乡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丽水市单季稻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2008年评选表彰10个水稻高产示范户、2个粮食生产优秀示范方,并对在粮食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奖励表彰。

  要增加粮食生产扶持资金的投入,县财政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其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

  三、加强耕地保护,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各乡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禁任何毁坏、破坏耕地的行为,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种树造林和从事非农项目建设,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实施沃土工程,大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因地制宜落实培肥改土措施,加快建设高产优质良田。严禁耕地抛茺,促进土地流转,扩大粮食规模经营。对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要在充分尊重农民种植意愿的基础上,帮助农民搞好作物种植布局,正确处理好结构调整和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抛荒,全年抛荒面积不得超过耕地面积的0.1%。以春冬两季为重点,积极扩大冬季作物和春季鲜食旱粮作物种植面积,减少季节性抛荒,力争多种、种好,提高农田复种指数,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持续稳定。

  四、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

  加大粮食作物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大力推广粮食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和节本增产增收技术,开展粮食作物优质高产示范竞赛和万村示范活动。全面落实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建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

  (一)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开展百亩核心攻关、千亩展示示范、万亩辐射带动活动,建立示范点,确定示范内容,落实各项技术措施。要求村村有示范田,乡乡有示范方,各乡镇(管理区)建设50亩以上示范方不少于1-2个。全面开展水稻“万村优质高产示范”活动,凡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村,都要选择2户种粮水平高、接受能力强的农户作为水稻高产示范户,推广应用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发动栽培、种子、植保、土肥等技术人员,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专业合作,深入生产第一线做好联大户、联基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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