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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1年12月实施以来,实施情况总体运行较为平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医疗需求的提高,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也显现了不尽完善的地方。为有效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增长,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级医院住院起付线调整为3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线调整为5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万元。

  三、对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往市外特约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后,再按规定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其药品费用先自付10%,然后再按规定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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