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投资统计工作。要按照部门、乡镇(管理区)的职责分工,将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的总投资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项目和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纳入统计,做到不重不漏。除一些由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投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根据属地原则,由乡镇(管理区)负责落实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发改、经贸等部门要将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实施情况及时抄送统计局,以便及时布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发改、经贸、统计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度完成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高度重视能源统计工作。能源统计是加强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经贸、环保、统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能源统计业务培训,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定期开展全社会综合能耗水平测算,分析节能降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为节能降耗工作有效开展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
(五)努力提高服务业统计水平。服务业统计涉及部门多,要由统计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变动和行政记录资料,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
(六)主动做好居民收入统计工作。按照农民增收六大目标管理要求,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工作,准确反映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各乡镇(管理区)要按照统计、农办、民政等部门要求,切实做好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的统计调查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分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抽样调查制度。
(七)积极做好社会统计工作。为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公安部门要及时提供人口出生、迁移、死亡和暂住人口信息,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新婚、死亡、收养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提供出生、怀孕、节育手术信息。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统计报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统计工作,及时反映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三、强化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各乡镇(管理区)、各部门要确定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并确定具体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任务。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确定一定的统计岗位、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工业、农业、投资、能源、服务业、劳动工资等统计工作。乡镇(管理区)统计岗位所需人员要在现有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要优先确定工作责任心强、专业对口、会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担任各项统计工作。各行政村确定由村会计负责各项统计工作,担任统计工作的行政村会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乡镇(管理区)统筹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