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检查。计划下达后,申报项目单位要按建设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所在乡镇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五)项目验收。项目按建设要求完成后,由行政村、承包大户(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要求,乡镇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汇总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申请形式上报县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同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分类管理。既要严格管理,规范申报,又要提高效率、服务农民、方便企业的原则,分两种申报方式;
(一)规范申报制。对一些综合性、需编制项目实施的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性项目,实行规范申报。
(二)简易申报制。对一些单项性、一次性扶持补助奖励标准明确,不需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实行简易申报制,只需提供相关合规性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以直接进入验收程序,申报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程序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申报材料或证明材料的;
(二)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三)项目建设自筹资金难以落实或其它原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的。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即项目实施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确保各项扶持资金及时有序、安全高效运行。
(二)财政、农业、林业部门依据下达扶持资金指标,可以按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预拨项目扶持资金总额40%以内的启动资金。
(三)农业产业化资金坚持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原则,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自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以联合文件形式下达资金补助文件。项目实施单位(个人)申拨后,由县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对无法直拨到农户的统一拨至相关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财政专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资金后15日内落实到受益单位(村、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