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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对新建蓄水池10m3以上的,每个补助5000元,新建蓄水池10m3以下的,每立方米补助300元。

  5、对经济实体开展森林(绿色)食品基地、无公害基地建设并获得上级认证的,奖励5000元。

  6、对通过省、市级认定为示范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五)花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项资金年度总额为100万元,扶持标准为:

  1、对农户新发展花卉每亩补助300元。

  2、对连片或联户新发展花卉基地1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对年人均收入2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农户和少数民族每亩再予补助100元。

  3、对新建的花卉钢架大棚, 5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补助50元,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80元。

  4、对新增冷库、标准厂房1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5、对研究、引进成功优质新品种的,每个品种补助5000元。

  6、对获得省、市级名牌商标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省、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申报程序。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按照项目申报、评估论证、立项批复、实施检查、完工验收等程序规范操作,择优扶持。

  (一)项目申报。以行政村或承包大户(农户)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汇总后,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结合项目本身特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标准文本)以正式文件行文分别上报县农(林)业(一式四份)、县财政(一式一份);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同样要按照标准文本格式、结合项目本身特点编制项目标准文本以正式文件行文直接上报县农(林)业(一式四份)、县财政局(一式一份)。2008年项目申报时间截止2008年7月底,以后年度按各产业试行办法规定的申报时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评估论证。由县农业、林业、财政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组织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三)立项批复。经评估论证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在此基础上,由县农业、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报告,根据年度本项农业产业化资金额度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以联合文件形式批复下达立项项目实施计划和扶持资金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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