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的支持环节
(一)五大产业实施中的产业示范项目(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三)新技术引进、新品种的繁育推广和科技开发;
(四)市场营销服务,指项目主管部门为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发生的服务支出;
(五)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新建标准厂房,加工设施更新、检疫检验设施、农业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县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为投资主体规划建设的交易市场);
(六)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取得QS和ISO9000认证,新获得省市级龙头企业、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的以及新获得各级名牌产品、商标的奖励支出。
(七)县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的奖励支出;
(八)县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项目支出;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产业化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的奖补标准
(一)惠明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项资金年度总额为500万元,扶持标准为:
1、对零星成片新开发1亩以上绿茶基地(包括惠明白茶),每亩补助300元;改造低产茶园50亩以上,每亩补助150元。
2、鼓励联户连片开发,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户规模开发,年新开发面积达200亩或联户、连片基地达到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3、对新开发1亩以上惠明白茶(特指景宁品种,包括嫁接改造)、惠明金观音茶基地,每亩补助600元。
4、大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和少数民族农户发展茶叶生产,新开发茶叶基地每亩增加补助100元。
5、对在丽水市外县、市(地级市)、省级城市(包括茶叶专业市场内)设立惠明茶专卖店,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再补助以上标准的50%;对在丽水市外大中型商场设立销售专柜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6、对获得国际或全国名茶评比金奖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