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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的支持环节

  (一)五大产业实施中的产业示范项目(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三)新技术引进、新品种的繁育推广和科技开发;

  (四)市场营销服务,指项目主管部门为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发生的服务支出;

  (五)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新建标准厂房,加工设施更新、检疫检验设施、农业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包括县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为投资主体规划建设的交易市场);

  (六)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新取得QS和ISO9000认证,新获得省市级龙头企业、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的以及新获得各级名牌产品、商标的奖励支出。

  (七)县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的奖励支出;

  (八)县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项目支出;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产业化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的奖补标准

  (一)惠明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项资金年度总额为500万元,扶持标准为:

  1、对零星成片新开发1亩以上绿茶基地(包括惠明白茶),每亩补助300元;改造低产茶园50亩以上,每亩补助150元。

  2、鼓励联户连片开发,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户规模开发,年新开发面积达200亩或联户、连片基地达到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3、对新开发1亩以上惠明白茶(特指景宁品种,包括嫁接改造)、惠明金观音茶基地,每亩补助600元。

  4、大力支持低收入农户和少数民族农户发展茶叶生产,新开发茶叶基地每亩增加补助100元。

  5、对在丽水市外县、市(地级市)、省级城市(包括茶叶专业市场内)设立惠明茶专卖店,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再补助以上标准的50%;对在丽水市外大中型商场设立销售专柜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6、对获得国际或全国名茶评比金奖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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