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规范财政资金的投入行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农业产业化资金,是依据《关于加快农民异地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景委[2008]26号)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县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和提升,促进农民增收,着力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的龙头企业,建设一批上规模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壮大一批上档次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打造一批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出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扶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农业产业化资金按照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布局合理的原则,重点用于能推动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惠明茶、食用菌、高山冷水茭白、毛竹、花卉五大产业。
(二)公开公平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承包经营大户(个人)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使用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项目单位(个人)实行平等的支持政策。
(三)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资金投入本着项目实施主体投入为主、政府财政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予以资金扶持以及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奖励。
(四)专款专用原则。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主体使用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突出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