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确保各项预期目标、任务完成,根据省、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县级规划综合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05〕19号)的要求,我县决定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评估目的
我县“十一五”规划
《纲要》已经县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需对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进行中期评估。
建立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必要环节。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对贯彻落实“两创”战略和“一三四八”发展战略,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一三四八”发展战略,按照“全力创业创新、同心奋进跨越、共建生态文明”的要求,全面、客观地评价“十一五”规划编制和实施进展,评价实施效果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部门、乡镇(管理区)承担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分析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完善规划体制的对策措施,为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三)评估原则
重点与全面、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评估范围上,以
《纲要》为中心,积极抓好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规划评估,同时全面开展“十一五”系列专项规划的自评估。在评估内容上重点突出
《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同时积极抓好各专项规划的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在评估方法上要做到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主要指标、目标的完成情况尽量做到定量准确分析,任务完成情况可定性为主、定量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