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三章 末级渠系水价核定
第九条 末级渠系水价要在控制人员、约束成本以及清理、取消农业用水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
第十条 末级渠系水价原则上由劳动补贴、管理费用以及日常养护费用构成。
第十一条 末级渠系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可采取多种方式解决。
水管单位的管理和收费已延伸到末级渠系的,可将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纳入水管单位水价核算,核定到户价格,实行终端水价。
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组织管理的末级渠系,未计入末级渠系水价的岁修、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等大型维护费用,可实行 “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农民自主决定费用、劳务的解决方法或采取民办公助的解决办法;由政府投入、农民自己出工维修的,不得加收工程维修费。
第四章 末级渠系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改造完善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业供水计量收费。农业供水计量要逐步延伸到末级渠系,推行计量收费,逐步做到“配水到户、计量到户、计账到户、收费到户”。
第十三条 斗口以上水管单位供水水费和末级渠系水费统一由水管单位或群众管水组织收取。末级渠系水费是指用水户按照计量点供水量和末级渠系水价计算的、由群众管水组织用于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的费用。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群众管水组织、农户之间要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服务内容,根据当地灌溉用水特点,规定水费计收程序和方法,提高水费计收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水费票据管理。水管单位要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收取水费时要开具由省国税局监制的《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发票》。群众管水组织在收取末级渠系水费时,要向用水户开具水费收据。
第十六条 末级渠系水价实行公示制度。水管单位或群众管水组织每次向农户收取水费时应及时将水价、水量和应收水费采取制作公示栏(牌)等形式向农户进行公示;末级渠系的水费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也应由群众管水组织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