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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7〕96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省政府明确取消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自2007年3月15日起各地要坚决取消,收费的执收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应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销手续。

  二、除省政府明确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严禁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出台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出租汽车服务费(承租费)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测算,报市、州物价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省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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