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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说明:1.市(州)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市(州)政府所在地(区、市)数据并负责汇总本市(州)各县的情况,连同书面报告上报省物价、财政、建设部门。
  2.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填报县政府所在地(县城)数据并负责汇总本县各镇的情况,连同书面报告上报市(州)物价、财政、建设部门。

  附表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项目投资价格情况表

城市名称

项目名称

批准的投资总额(万元)

配套费用于投资的数额(万元)

配套费占投资比例(%)

可研报告预测的价格

现行价格

备注

供水

供热

供气

污水处理

道路建设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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