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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1、各市(州)、县(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收支使用情况、配套费减免情况、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情况和价格水平情况资料的整理;

  2、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年开工建筑面积(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资金来源情况、投融资方式、项目规划情况等资料的整理;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小组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

  4、由各市(州)物价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按报告内容要求汇总情况并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书面报告同时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附表: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本情况一览表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项目投资价格情况表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建设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表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本情况一览表

城市名称

收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万元)

收费使用情况(万元)

收费减免情况(万元)

收费收入结余情况(万元)

备注

本年数

2003年至本年累计数

本年数

2003年至本年累计数

本年数

2003年至本年累计数

本年数

2003年至本年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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