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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商〔2007〕109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本次调整进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的药品,进入《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调整进入省级定价的药品,进入《甘肃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2、对本次公布的调整进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指定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兰大二院、省中医院和兰州军区总医院以及兰州远方药业、瑞达药业、莱美药业和百安药业等经营公司,督促生产企业于2007年5月15日以前向我局申报价格,由我局制定甘肃市场的临时零售价格。5月30日以前,各执行单位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对于逾期不来办理价格公示、擅自制定药品价格的违价行为,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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