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源实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举报人(移送、交办单位)的基本情况、所举报(移送、交办)案件的基本情况、已掌握的有关证据等。在报告案源的同时,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及时指定办案人员根据线索来源作初步调查,并确定是否办理立案手续。
六、办案机构经初步调查后认为须依法立案查处的,应当将《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及《江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交由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七、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案源的,法制机构不予通过立案审查。对于案情紧急,必须立即立案查处的,法制机构可在先通过立案审查的同时,要求办案机构1天内办妥案源实时报告登记。
八、办案机构要加强对办案文书的管理,应当将《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作为重要的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九、法制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应当加强对案源实时报告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本办法作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局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
××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
填表单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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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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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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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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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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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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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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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移送、交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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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掌握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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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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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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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
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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