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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会计凭证附件应附批准手续完备的《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复印件、《举报奖励审批表》原件、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的《代收罚款收据》的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凡接触举报人或其相关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扣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六)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金要追缴国库。
  第十六条 其他执法部门移交或联合查办的案件,如有举报人员的,应在《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中注明并附相关材料。举报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的,由办案机关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发放举报奖金。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统一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管理,同时加强对奖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活动,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奖金申报和发放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2、经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1:
  经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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