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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参与违法活动并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办案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经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程序:

  举报奖励实行审批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举报奖励金必须报经省局审核同意。

  (一)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经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计算拟发奖励金额,说明奖励依据,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金融机构出具的《代收罚款收据》的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罚没款的除外)交财务机构。

  (二)财务机构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提交本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办案机关拟同意奖励后,应当报省局审核。

  (三)办案机关报省局审核的材料包括:《举报奖励审批表》、《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金融机构出具的《代收罚款收据》的复印件(因特殊原因无罚没款的除外)。经上级对口业务机构逐级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对口业务机构会同省局财务机构审核。

  省局对办案机关上报的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材料原则上进行书面审核。

  (四) 办案机关应在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之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因特殊原因无罚没款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后)1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并由办案机构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办案机构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他人代为领取的,须凭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代领。

  举报人或委托的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名,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真实的地址及电话或邮址等。经办案机构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的经济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不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 办案机关在支付经济违法案件举报奖金时,应填写《经济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三份,办案机构、监察、财务机构各保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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