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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无照经营违法活动。
  (二)投机倒把违法活动。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

  (四)商标侵权违法活动。

  (五)传销活动及直销活动。

  (六)不正当竞争活动。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并规定可以给予举报奖励的经济违法活动。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协助调查情况,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违法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违法活动的证据并可以协助查办违法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查办线索,未掌握违法活动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为三级举报。

  (四)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的为四级举报。
  第六条 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对于举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按照《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赣财行[2003]5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其他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罚没款入库额5-6%,3-4%,1-3%,0-1%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因特殊原因无罚没款的或罚没款较少但社会影响巨大的个案,可视情给予举报人员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度,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能重复奖励。
  (二)同一违法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该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四)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活动或新的违法主体的违法活动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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