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工商办字[2007]6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奖励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财政部《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省各级工商政管理机关对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国家针对举报专项案件有功人员有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网上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以实名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活动,且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实名举报的,应当注明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多人共同举报的应当分别注明。
举报有功人员不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及家属、被假冒(侵权)方及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当事人。
第三条 经济违法案件举报人奖励经费,从财政安排的执法办案专项经费中核拨。
第四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经济违法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的,可以发放举报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