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符合听证范围的,听证的告知及听证会的举行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及《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办案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办案机构作出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机构应当予以采纳,并依法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新的处理意见应送交法制机构核审后,再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新的处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数额、依据改变的,应按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案件,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未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或者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办案机构应将拟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七条 经过听证的案件,由法制机构将听证笔录连同听证报告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机构将拟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五十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或者专题局务会集体讨论:
(一)拟对个人罚没金额3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三)法制机构与办案机构意见不一致,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提出机构负责提交。
第五十九条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机关及所辖县、市(区)局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和类型,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确认。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发后,统一由法制机构发放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