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2008)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对送交的材料就涉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审查后,于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可以立案的,由法制机构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放立案编号,并作好立案登记,将材料移交相关办案机构,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认为不够立案条件的,法制机构应当向办案机构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由办案机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否回避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在作出回避决定之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时间、地点、询问人及被询问人等基本情况和表明办案人员身份(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单位、执法证件编号)以及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等情况,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并在笔录中注明宣读情况。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办案人员在对当事人、证明人进行第一次询问时,询问笔录后应当附有其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被询问人身份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