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要加强经营者价格诚信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按照《
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运用定价权。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经营者或者行业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告诫、警示等多种形式,主动引导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近期,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局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安排部署,认真组织,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借机涨价和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的行为,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超出成本增加的合理幅度,借机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的行为;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和路桥站(点)的收费行为,查处针对重要农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举报案件,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清理整顿相关收费。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生猪及畜禽生产经营者负担的通知》(甘价费[2007]206号)精神,加强对重要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的监管,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督有关收费站(点)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减免政策,取缔非法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对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查处。
六、完善价格调控手段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根据价格上涨幅度对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研究采取提高社会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下降。按照《
价格法》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已经建立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采取困难群体价格扶助、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规模养猪生产补助等形式对副食品市场价格进行调控。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尽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强化政府价格调控能力,完善价格调控手段,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利益分配、平抑价格、对困难群体实施价格救助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