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7]216号)
各市、州、矿、厂、场区物价局:
今年以来,由于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影响全省价格总水平上涨较多, 6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 5.4% ,1-6月累计上涨3.5% ,超出了年初确定的3%的预期调控目标,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做好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2007]1806号)等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落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肉禽蛋等副食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甘价电[2007]5号)精神,加强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价格监测和生猪生产、屠宰及猪肉销售情况的调查,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要加强价格监测组织体系和预警机制建设,责任落实到人,结合实际适当扩大监测范围和内容,确保监测情况全面、准确、及时。要密切关注市场粮价走势,继续做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工作。成本调查机构要跟踪监测生猪调查点的生猪存栏、出栏和存栏结构,仔猪购进成本,饲料价格变化等指标,每月底前报告省局。进一步加强价格预测预警,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等销售数量、商品库存和价格情况,要进行经常性分析,及时提出调控建议。对市场运行中的苗头性、趋势性的问题和热点商品、敏感地区,要密切注意,重点分析。要指派专人加强市场巡查,如发现群众排队集中购买、价格异动等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局。建立价格、成本监测信息报送责任制,如出现漏报、瞒报情况,将对有关价格监测、成本调查机构和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凡是居民消费价格平均涨幅已突破当地预期调控目标较多的市州,年内原则上不得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授权县(市、区)政府管理的价格,也要切实加强监管,努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三、审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鉴于食品副食品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对市场调节价的监管,要区别情况,把握政策界限,依法治价。遇突发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引起价格显著上涨,确实需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时,要严格按照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时限、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价格干预要适时适度,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在引起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的因素消除后,要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