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确需对部分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的,及时向省局报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3启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当出现重大波动预警信息时,启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
4.3.1组织开展全省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天一次定点监测,并于当日下午4时前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价格监测组;价格监测组收集、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每日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随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4.3.2起草、拟定具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方案,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政府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采取的措施,随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息;各地每日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上报一次价格应急工作信息;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合作,形成合力。督促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及时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反馈执行情况。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对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地区的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帮助指导。
4.3.3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安排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组织开展全省专项价格检查,重点检查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商品生产、供应各环节的价格和收费。省局适时派组分赴价格异常波动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4.3.4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及时研究、提供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4.3.5提请省政府对部分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4.4启动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当出现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预警信息时,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立即启动特别重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
4.4.1提请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在我省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4.4.2全省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半天定点监测一次,每天上午11时和下午4时上报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价格监测组,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价格监测组收集、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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