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3.2.2原粮(小麦、玉米)购销价格、成品粮(小麦粉、大米)零售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 5 %,食用植物油、肉、蛋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
3.2.3煤炭、化肥等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 10%;
3.2.4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发生或其他商品及服务价格重大异动现象。
4.应急响应
4.1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当出现一般预警信息时,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由省物价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各组工作人员及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各就各位,迅速开展工作。
4.1.1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部门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周进行一次定点监测,并于报告日下午4时前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价格监测组;价格监测组收集、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1.2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部门起草、拟定具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息;价格异常波动地区每周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上报一次价格应急工作信息。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对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地区的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指导。
4.1.3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安排人员8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及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实时处理价格投诉和举报。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跟踪事发地的事态发展。
4.2启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当出现较大波动预警信息时,启动较大价格异常波动警情应急预案。
4.2.1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部门组织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三天进行一次定点监测,并于报告日下午4时前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价格监测组;价格监测组收集、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报告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2价格异常波动地价格部门起草、拟定具体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重大价格管理政策调整及价格变化情况;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信息;价格异常波动地区每三天向省局应急领导小组上报一次价格应急工作信息;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合作,形成合力。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对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地区的价格预警和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必要时派员进行实地帮助指导。
4.2.3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安排人员10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及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实时处理价格投诉和举报。省局应急领导小组安排相关人员值班,及时跟踪事发地的事态发展,督促指导事发地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