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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的通知

  (1)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份等计价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检测或化验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例,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进行贬值测算。
  (2)机械、电器、仪器、仪表、设备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和使用寿命的缩短确定其贬值率。
  (3)日用消费品的残损,以正常、受损销售价格的差异程度确定贬值率。
  (4)贬值率一般不超过受损前正常价值的30%。

8 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及复核裁定

  8.1 补充鉴证

 
 8.1.1委托方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后,若发现原委托有遗漏或因出现新的证据材料等其他情况发生,需要对价格鉴证结论进行补充、修正时,可委托原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如果有必要,也可撤销原委托,然后按正常委托程序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8.1.2补充鉴证应由原委托方出具补充鉴证委托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8.1.3补充价格鉴证一般由原价格鉴证人员完成,亦可安排其他价格鉴证人员。

  8.2 重新鉴证

 
 8.2.1委托方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原鉴证机构重新鉴证,并书面提出异议内容及理由。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原鉴证机构应予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鉴证。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证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委托机关提交异议书阐明理由和依据,由委托机关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证。
  8.2.2 原价格鉴证机构受理重新鉴证委托后, 应重新安排价格鉴证人员进行重新鉴证。原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
  8.2.3 重新鉴证人员应根据委托方提交的异议内容,对原鉴证过程、鉴证结果进行核查。核查原结论依据事实是否清楚、履行程序是否正确、选用方法是否适当、数据计算是否有误, 有无更正必要。
  8.2.4重新鉴证结论书应包含对异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8.3 复核裁定

 
 8.3.1委托方对原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其上一级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要求。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核裁定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委托机关提交异议书阐明理由和依据,由委托机关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复核裁定。
  8.3.2 复核裁定委托书应包括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资料收集、取证过程要述。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8.3.3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可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对辖区内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复核裁定。
  8.3.4 凡价格鉴证机构已出具价格鉴证结论的,无论委托方委托重新鉴证还是委托具有复核裁定权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均应按复核裁定程序进行受理。
  8.3.5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接到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委托书, 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基本情况, 并排除不能受理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的情况后, 即可接受委托, 进入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程序。
  8.3.6 复核裁定机构遇有下列情况,可不接受复核裁定委托:
  (1)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2)司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3)案件当事人自行委托的;
  (4)复核裁定委托与原委托,在鉴证目的、鉴证范围、基准日、价值类型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对价格鉴证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有差异的;
  (5)同一刑事案件,不同司法机关委托鉴证的目的、范围、基准日、价值类型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差异,价格鉴证机构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6)提出复核裁定时,价格鉴证标的形态发生较大变化或灭失,委托方又无法明确价格鉴证标的于基准日具体状态的;
  (7)委托方要求对原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中的非价格因素(如标的范围、数量、质量等)进行复核裁定的;
  (8)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已经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
  8.3.7 接受复核裁定委托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 应及时通知原作出价格鉴证结论的鉴证机构, 并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提供原结论书、鉴证技术报告及相关资料。
  8.3.8 复核裁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及时组织价格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进行复核裁定,其中至少应有一名鉴证人员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经审查符合复核裁定受理条件的应于受理后7日内完成复核裁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3.9 复核裁定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 须向委托方出具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 并同时抄送原价格鉴证机构。
  8.3.10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接受复核裁定的理由;
  (2) 复核裁定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理由;
  (3) 复核裁定主要过程要述;
  (4) 复核裁定结论书。
  价格鉴证复核裁定书应至少一名以上具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工作人员签章并加盖复核裁定机构印章。
  8.3.11除刑事案件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果按复核裁定过程测算的实际数额确定外,复核裁定机构根据复核裁定工作人员鉴证结果, 对原鉴证结论可作出“维持”、“部分撤销”或“撤销”的决定。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一般可参考以下标准进行:
  (1) 原鉴证程序、方法正确, 计算因方法、参数选取差异, 使复核裁定结论与原价格鉴证结论标的价值差额在10%(含10%)以内的, 可作出维持原结论的决定。
  (2) 原鉴证程序、方法正确, 计算因方法、参数选取差异, 使复核裁定结论与原价格鉴证结论的价格差额在10% 以上, 可作出部分撤销原结论的决定,并对原鉴证结论进行相应修正。
  (3) 原鉴证程序、方法错误,计算有误,内容有误, 应作出撤销或部分撤销决定,并按实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
  8.3.12 国家法律法规对价格复核裁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价格鉴证结论书和价格鉴证复核裁定结论书

  9.1 价格鉴证结论书,是价格鉴证机构在完成价格鉴证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鉴证过程及结果的书面报告。根据委托机构的要求和目的不同,价格鉴证结论书可分为《涉案标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价格认证结论书》。
  9.2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1)封面;
  (2)目录;
  (3)价格鉴证结论摘要;
  (4)价格鉴证结果报告;
  (5)附件。
  9.3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 委托单位名称;
  (2) 价格鉴证应遵循的原则;
  (3) 价格鉴证标的;
  (4) 价格鉴证目的;
  (5) 价格鉴证时点(基准日期);
  (6) 价格定义;
  (7) 价格鉴证依据;
  (8) 价格鉴证方法;
  (9)价格鉴证过程,写明主要步骤技术环节;
  (10)价格鉴证结果;
  (11)价格鉴证限定条件;
  (12)价格鉴证特别事项说明
  (13)价格鉴证作业日期;
  (14)价格鉴证机构全称、机构资质证书编号等;
  (16)参与价格鉴证的人员名单,有签字权的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和盖章;
  (17)附件。应包括委托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和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必要时应附价格鉴证标的权属证明,价格鉴证中引用的重要文件资料,反映价格鉴证标的位置、环境、形状、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图片等。
  9.4 价格鉴证结果报告中应充分描述说明价格鉴证对象于鉴证基准日的状况,包括价格鉴证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无法明确的事项应在限制条件中予以表述。
  9.5 价格鉴证特别事项说明
  说明在鉴证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鉴证结论,但非鉴证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测算的有关事项。应提示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证结论的影响,还应揭示鉴证人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提示报告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2)价格鉴证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①写明委托人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②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③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式对鉴证结论的影响;
  ④其他假设和限制条件。
  (3) 声明:
  ① 说明委托方应为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② 价格鉴证报告中价格鉴证人员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准确的。
  ③ 价格鉴证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价格鉴证人员独立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价格鉴证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④ 价格鉴证人员与价格鉴证对标的没有(或有已载明的)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或有已载明的)个人利害关系或偏见。
  ⑤ 价格鉴证人员是依照《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价格鉴证报告。
  ⑥ 价格鉴证人员已(或没有)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了实地勘验,并应列出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了实地勘验的价格鉴证人员。
  ⑦ 没有人对价格鉴证报告提供了重要专业帮助(若有例外,应说明提供重要专业帮助者的姓名)。
  ⑧ 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9.6 价格鉴证结论书摘要及报告应由有签字权的价格鉴证人员签字,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摘要及报告须有注册价格鉴证师或复核裁定员签字(盖章)。
  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字的人员和加盖印章的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负责。
  9.7 价格鉴证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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