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5全部损失计算标准。全部损失=古树名木的树种价值(基本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实际投入
7.10.6树种价值(基本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每厘米胸径,参照当地市政建设工程苗木预算价格,乘以古树名木的价值系数(15-20倍)。
一般树木每厘米胸径价格:
软阔6元-10元/厘米(杨、柳树6元,国槐10元)
硬阔20元-80元/厘米(柞树、橡树20元,银杏80元)
针叶50元-100元/厘米(侧柏50元,油松60元,白皮松100元)
古树名木价值系数:软阔15,硬阔18,针叶20。
7.10.7生长势价值系数。生长势价值系数是指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的调整值。
树冠丰满、树干饱满、无病虫害、叶色浓绿、生长旺盛的古树名木定为1;
树冠过稀过窄、树干腐烂1/2以上、病虫害严重、长势差的古树名木为0.2;
生长势中等的古树名木定为0.5
7.10.8 树木级别价值系数。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体现其价值的高低。
一级古树级别价值系数定为2;
二级古树为1;
名木一律定为2;
具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特别珍贵的古树名木定为3-4。
7.10.9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树木场所是指树木生长区域在地理上所处的位置。树木的生长场所分为:远效野外、乡村街道、区县城区、近郊区、市区范围、风景区及名胜古迹六类。其场所价值系数分别为:
远郊野外1.5,乡村街道2.0,区县城区2.5,近郊区3.0,市区范围3.5,风景区及名胜古迹5.0。
7.10.10部分损失鉴证。局部损伤的情况多发生在根部、树干及树冠。如建设工程断根、伤枝,交通事故伤害树干等。损失数额=古树名木总价值×N%,其计算标准见下表:
受伤部分占树干周长的% 价值降低% 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的% 价值降低%
20 至少20 20 至少30
25 40 25 40
30 60 30 60
40 80 35 80
50 100 40 100
7.11 珠宝首饰价格鉴证
7.11.1珠宝首饰,是指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以及用珠宝玉石和贵金属的原料、半成品制成的佩戴饰品、工艺装饰品和艺术收藏品。
珠宝玉石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的统称,简称宝石。
7.11.2 委托方对委托价格鉴证的珠宝首饰,应提交价格鉴证委托书及珠宝品质鉴证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书中应载明珠宝首饰的具体名称、品质、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等级)、计量单位、购买时间、购买价格、基准日及价格鉴证要求等内容。
7.11.3价格鉴证人员在珠宝首饰价格鉴证业务中,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珠宝鉴证资格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7.11.4 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珠宝首饰价格鉴证,应当收集、分析与鉴证对象相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1)价格鉴证标的目前和历史状况。如果来源或历史能够增加鉴证对象的价值,需收集相应的证明资料;
(2)价格鉴证标的以往的估价及交易情况,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估价及交易情况;
(3)可能影响珠宝首饰价值的宏观经济状况及其前景;
(4)可能影响价格鉴证标的价值的特征。如类型、款式、规格、物理状况、组成材料、品质级别、设计制作者、制作工艺、产地、出处、制作年代、风格、替代性、恢复性、稀有性、流行性、实用性、流通性等;
(5)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7.11.5 价格鉴证人员进行珠宝首饰价格鉴证业务,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确定珠宝首饰价值的构成特征和独特之处,并应恰当描述珠宝首饰。
对价格鉴证标的的描述包括写实性描述和解释性描述,分别描述珠宝首饰的客观辨别特征和价值贡献特征,并根据鉴证对象的特点,突出描述重点。
7.11.6 珠宝首饰价格鉴证及品质分级,应采用国家颁布的鉴证和品质分级标准。如果没有国家分级标准,可以采用国内外珠宝业常用的分级标准,并在价格鉴证报告中明确说明。
7.11.7价格鉴证人员应当根据珠宝首饰的特性、鉴证目的、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适当选择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或专家咨询法。
7.11.8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收集价格鉴证标的以往的交易信息、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的市场信息;
(2) 确定若干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作为参照物;
(3) 对价格鉴证标的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分析调整;
(4) 确定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的恰当市场,根据鉴证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区别,以及市场级别、市场交易条件等因素,对相同或类似珠宝首饰交易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调整。
7.11.9 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对用于价格鉴证标的重置成本的数据进行分析,考虑材料成本、制作成本、其他费用以及制造者的合理利润,合理确定完全重置成本;
(2)合理确定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珠宝首饰价格鉴证通常不考虑功能性贬值。
7.11.10 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珠宝首饰除用于租赁、展示等经营活动并具有收益能力外,一般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鉴证;
(2)对用于测算收益和支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预测未来收益;
(3)对用于测算资本化率或折现率的数据进行分析,合理确定资本化率或折现率;
(4)分析租约等法律文件内容对价格鉴证对象价值可能具有的影响。
7.11.11珠宝玉石价格鉴证,一般中、低档珠宝玉石宜采用市场比较法鉴证;市场无销售或高档、贵重珠宝玉石宜采用专家咨询法鉴证。
7.11.12钻石价格鉴证。首先应参照中国国家钻石分级标准(GB/T16554-1996)对钻石的4C进行分级给予评价,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品质鉴定,然后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其价值。
7.11.13有色宝石价格鉴证。有色宝石是指除钻石、玉石及珍珠等有色宝石以外的宝石。首先应按照4C标准分级, 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品质鉴定。其价格主要根据品质情况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影响其价值的主要因素有:品质等级、稀有性、产地、市场需求等。
7.11.14珍珠价格鉴证。珍珠分为天然珍珠和养殖珍珠( 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其品质等级依据其颜色、光泽、重量、大小、形状、光洁度、珍珠层厚度、珍珠的搭配及是否经过处理等因素进行划分, 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品质鉴定,然后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其价值。
7.11.15玉石价格鉴证。玉石包括: 翠、玉、晶、石四小类,按照用途可分为玉器、玉石首饰。玉石价格应根据其等级、制作工艺、雕刻题材等因素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7.11.16 黄金、铂金价格鉴证。按价格鉴证基准日当地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没有交易的也可使用专家咨询法。黄金原料(金胚) 按基准日黄金交易所的平均价格计算。金条(小黄鱼) 按国家指定的有黄金收购资格的部门收购价格计算。
7.11.17黄金按黄金含量分为纯金、千足金、足金、18K金、14K金等。在鉴证黄金饰品时可将其折算为千足金, 以千足金为计算标准,并采用以下公式进行测算:
鉴证价格= 每克千足金的市场价格×重量×含金百分比
7.11.18 铂金按含纯铂金量分为PT990 、PT950 、PT900,其中以PT990含纯铂金最高。鉴证价格=每克金重置价格×重量
7.11.19 金饰品价格,还应考虑基准日市场上加工工艺、费用等因素结合市场情况确定。
7.12 土地、房地产价格鉴证
7.12.1 进行土地、房地产价格鉴证,应遵循《
价格法》、《土地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土地、房地产的现行政策和相关规定。
7.12.2 土地、房地产价格鉴证的具体测算方法和要求,应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有关规定,有关文书制作要求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7.12.3 房屋(构筑物)成新率评定以及经济寿命可参考“附录十三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及成新率评定参考表”。
7.13 损坏财物的价格鉴证
7.13.1 损坏财物的价格鉴证,是对因故受到侵害的财产的损失价值进行价格鉴证。若委托方没有明确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即财产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自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委托书中应包含损失价值具体含义的明确描述。
7.13.2 事故损坏财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
(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2)修复应能使外观、使用寿命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事故前的状况;
(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
7.13.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全损进行测算:
(1)残余价值不足损坏前自身价值20%,或修复费用超过损坏前自身价值80%或超过重置价50%的残损物品(均不含附加费用);
(2)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的核心部分或主件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又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3)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证,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害,又不能改作其他用途的;
(4)使用残损财物品可能导致严重污染的;
(5)技术上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的其他情形。
7.13.4 对全损或已完全丧失原定使用价值,但尚能改做其他用途(或回收)的残损物品,根据其损坏前价值扣除残余价值或拍卖价格确定损失。对食品、药品应依据主管部门的质量鉴定结论。
7.13.5 损坏财物经加工、整理、修配后对使用或销售仍有影响的,除确定合理修复费用外,还应根据委托方鉴证目的要求,计算合理贬值。
7.13.6损坏财物贬值的确定。损坏财物贬值一般根据其使用价值、商销影响或拍卖结果等因素,确定实际损失程度和贬值率。可参考以下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