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指以具有相应级别调查设计资格证书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当年调查,并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成果,或按林业资源管理部门要求建立并逐年更新至当年,且经补充调查修正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编制,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小班为单位编制。
其他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书、林业基本图、林相图、作业设计调查图,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种类、数量和质量材料,以及按照价格鉴证目的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价格鉴证机构要对委托方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
7.8.4在进行价格鉴证前,价格鉴证机构应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
(1)营业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2)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
(3)鉴证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
(4)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
(5)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
(6)各树种的生产过程表、生产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
(7)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资料;
(8)其他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资料。
7.8.5 森林资源价格鉴证的基本方法主要方法有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成本法及清算价格法。
7.8.6在森林资源资产价格鉴证前,应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示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认真的核查。要求账面、图面、实地三者一致。
森林资源资产数量、质量的核查,应有具有森林资源调查工作经验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的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如下:
(1)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2)林木:
①用材林:A幼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株数;B中龄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C近、成、过熟林,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
②经济林:权属、种类及品种、年龄、单位面积产量。
③薪炭林:权属、林龄、树种组成、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
④竹林:权属、平均胸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年龄结构、产笋量。
⑤防护林:除核查与用材林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鉴证目的有关的项目。
⑥特种用途林:除核查与其它林种相应的项目外,还要增加与价格鉴证目的有关的项目。
⑦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林:权属、树种组成、造林时间、平均高、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
7.8.7 林木价格鉴证。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当的价格鉴证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价格鉴证方法主要有:市价法(包括市场价格倒算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包括收益净现值法、收获现值法、年金资本化法)、成本法(包括序列需工数法、重置成本法)、清算
价格法。
7.8.8 用材林(含薪炭林)林木价格鉴证。用材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按森林经营类型分龄组进行:
幼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序列需工数法。
中龄林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在使用收获现值法时必须要有能反映当地生产过程的生长过程表或收获表。在没有这些数表时,也可利用当地的调查材料,拟按当地的林木平均生长过程,以取得预测值。
近、成、过熟林主要选用现行市价法中的市场价倒算法。
用材林木价格鉴证时,要充分注意各龄组价格鉴证值之间的衔接。
7.8.9 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时应考虑经济林经营的经济寿命期、各生长发育阶段的经济林产品的产量和成本的差异、经济寿命期末的林木残值。在选用重置成本法时应以盛产期前为重置期确定重置成本。进入盛产期后,还应根据收获年数确定调整系数(折耗系数)。
7.8.10 防护林林木价格鉴证。防护林是以国土保安、防风固沙、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护林价格鉴证包括林木的价值和生态防护效益的评定估算,林木价值鉴证一般选用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在选用收益现值法进行价格鉴证时必须以按防护林经营时所获得的实际经济收益为基础。生态防护效益要通过实际调查确定标准和参数。
7.8.11 特种用途林林木价格鉴证。特种用途林是以保存特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防、森林旅游、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特种用途林资产主要指能带来经济收益的风景林、实验林、母树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等。
7.8.12 实验林林木价格鉴证。实验林是以提供教学或科学研究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实验林价格鉴证一般选用现行市价法、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在采用收获现值法和收益净现值法时,收益的预测必须在满足原经营目的条件下进行。
7.8.13 母树林林木价格鉴证。母树林是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母树林林木价格鉴证一般参照经济林林木价格鉴证的方法进行。在估算时应充分考虑母树林木材价值较高的特点。
7.8.14 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价格鉴证按照森林景观价格鉴证方法进行。
7.8.15 林地价格鉴证。林地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用于林业用途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林地价格鉴证是对某一时日一定面积林地使用权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林地价格鉴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林地费用价法。
林地价格鉴证方法中,现行市价法适用于各类林地价格鉴证;林地期望价法适用于用材林、薪炭林、防护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资产的鉴证;年金资本化法适用于林地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价格鉴证;林地费用价法一般适用于苗圃地等林地价格鉴证。
7.8.16 森林景观价格鉴证。森林景观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等价值的森林资源。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森林景观资源,主要包括风景林(含森林公园)、森林游憩地、部分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古树名木等。
森林景观价格鉴证主要选择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包括年金资本化法)、重置成本法,并同时结合景区评价等级和相关设施等进行综合价格鉴证。
7.9 果树价格鉴证
7.9.1 委托果树( 坚果类、浆果类、肉果类等)价格鉴证, 委托方应提交委托书及有关资料, 委托书上应注明果树的名称、生长阶段、树龄、鉴证范围及数量、计量单位、基准日、鉴证要求等内容。
7.9.2受理委托后,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及相关材料, 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对标的进行勘验, 将委托内容逐一核实, 勘验笔录应包含标的所处的生长阶段、生长状况、胸径、树龄等内容, 必要时应拍照或录像。
7.9.3果树价格鉴证方法,一般应根据委托方的鉴证要求和可以取得的资料,按果树不同的生长阶段, 选用成本法、市场法或收益法进行测算。
7.9.4幼树期价格。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 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加栽植费用计算。
(1)合理成本,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
①直接费用: 包括秧苗费、肥料费、农药费、排灌费等;
②间接费用: 包括购置农具费、折旧费、秧苗损失费(可按成活率计算);
③期间费用: 包括土地承包费、管理费、销售费、电费等。
(2)工时费用,包括直接用工费用、间接用工费用。
直接用工费: 包括用工量及工费, 按种植业产品统一工价计算。
间接用工费: 包括用工量及工费, 按种植业产品统一工价计算。
7.9.5初果期价格。在幼树期价格计算的基础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未来三年的年平均产值来计算价格。
7.9.6盛果期价格。一般采用收益法进行测算,年纯收益取当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收益年限取盛果期剩余年限或可预见的合理收益年限,资本化率一般采用当地林果行业投资收益率。
若有关资料无法取得,可按当地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乘以该类果树的幼树期树龄来计算价格。
7.9.7衰果期价格。按前三年的收购价格计算年平均值,结合尚可收益年限计算。
7.9.8果木材价格。若果木材在当地具有普遍利用价值,果木材价值一般可按当时当地市场收购价格确定,并计入果树价格鉴证结果。
7.9.9果树结果期及产量参见“附录十六 主要果树结果期划分及产量参考表”。
7.10 古树名木价格鉴证
7.10.1古树名木,一般系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珍贵、稀有的树木,或在历史、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国家一级古树树龄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300-499年,国家三级古树100-299年。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7.10.2古树名木价格鉴证,一般情况下是对其损失价值进行鉴证。古树名木的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局部损失。树干损失部分超过树干周长的50%或受伤根系占全部根系40%以上的,视为全部损失。
7.10.3古树名木损失鉴证依据树木的基本价值、生长状况、树木级别、损失程度以及养护管理的实际投入来计算。若相关资料无法取得或无法直接测算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
7.10.4古树名木的胸径(距地面1.3米处的干径)。若胸高以下分枝或从基部萌生出幼树的,其胸径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树与主干胸径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