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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的通知

  7.2.2 办公、家用电器设备价格鉴证的一般方法为市场比较法,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
  7.2.3电器设备的重置价格,根据价格鉴证基准日当地市场同类设备的中等零售价格确定。
  7.2.4电器设备综合成新率,依据价格鉴证对象于价格鉴证基准日的状况(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综合确定。
  7.2.5 凡超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尚在使用的办公、家用电器设备,鉴证基准日仍有生产销售的,可根据其实际状况确定综合成新率,采用成本法确定价格鉴证值;目前已停产、市场上没有销售的,可参考基准日当地旧货市场同类财物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格鉴证值。
  7.2.6 办公、家用电器的经济寿命年限可参考“附录三 常见设备、财物及办公家具经济寿命参考年限”。

  7.3 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证

  7.3.1 一般机器设备的价格鉴证可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成套设备(生产线)亦可采用收益法。
  7.3.2 价格鉴证的准备工作。
  (1)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价格鉴证对标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账册记录等资料;
  (2)按价格鉴证的具体情况,组织价格鉴证力量,除专职价格鉴证人员外,如有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证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先进机器设备的鉴证,还需请行业专家参与鉴证;
  (3)搜集整理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物价指数等资料;
  7.3.3 价格鉴证人员在观察、调查和描述设备时,应关注它们的用途、能力、质量、状态等。
  (1)成套设备描述与价格鉴证,应搜集下列信息:
  ①工程设计单位及购建、扩建日期和因故延迟日期,购置合同或工程决算资料;
  ②设备技术水平和目前同类技术水平进展情况,控制系统的类别和性能等;
  ③产品、副产品种类及其产量,产品生产模式(如季节性生产)和生产流程;
  ④原料及其供应来源,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结构;
  ⑤燃料和能源消耗,所用人员数量和分类(每个装置配备的人数);
  ⑥三年到五年的历史运营记录、维修制度(规律型、预防型、或随机型)、维修费用和今后维修预算;
  ⑦日历役龄,有效役龄,设备按目前状况估计的尚可使用年限;
  ⑧安全状况、环境保护标准和污染状况,设备不符合标准时能否改进,改进成本和费用等。
  ⑨其他。
  (2)单项设备描述与价格鉴证,应搜集以下信息:
  ①生产厂家或商标;
  ②标准生产能力;
  ③规格型号;
  ④出厂日期;
  ⑤技术水平性能;
  ⑥设备原始价值及其构成;
  ⑦负荷,利用率;
  ⑧役龄和目前状态;
  ⑨维修及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⑩其他。
  7.3.4 机器设备重置成本,可采用细分加和法、物价指数法、成本规模指数法等方法确定。
  9.3.5 外购设备重置成本采用细分加和法的公式:
  ①外购单台的国内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全新设备基准日的公开市场成交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或=全新设备基准日公开市场成交价格×(1+运杂费率+安装调试费率)
  注:对不需安装的设备,上式应去掉安装调试费。
  ②外购单台进口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CIF价格×基准日外汇汇率+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
  CIF价格=FOB价格+在途保险费+国外运杂费
  外购单台需安装进口设备重置成本,应考虑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及其他费用。
  ③外购成套需安装设备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单台未安装进口设备重置成本总和+单台未安装国产设备重置成本总和+工器具重置成本+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软件重置成本+设计费+贷款利息
  设备的海运、外贸、银行手续费及运杂费率、安装调试费率可参考附录四(机器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亦可参阅相关行业的概预算定额标准,进口设备的取费标准也可参阅进出口公司的取费标准。
  7.3.6 自制标准通用设备重置成本,应参考专业生产厂家的标准设备价格,在充分考虑自制设备和标准设备质量因素的前提下,运用替代原则合理确定。
  7.3.7 通用非标准设备重置成本,是指通用设备中不定型,不成系列,并不需先进行单体设备设计再进行单台或小批量制造的设备。
  (1)通用非标准设备的价格构成为:
  ①直接材料:包括设备制造所消耗的主、辅材料,外购件;
  ②燃料和动力:直接用于设备制造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费;
  ③直接人工:设备制造所直接消耗人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④制造费用:包括生产单位(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折旧、办公费、水电费、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专用模具、专用工具费等;
  ⑤期间费用分摊: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⑥利润和税金;
  ⑦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⑧对制造、安装调试周期较长的,需考虑占用资金的资金成本。
  实际工作中还应根据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计算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
  7.3.8对大型复杂的自制设备项目,如成套设备、生产线等,可通过收集项目的决算资料,根据行业机械设备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采用成本法测算重置成本。
  7.3.5 机器设备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应根据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综合确定。
  7.3.9 实体性贬值常采用观察分析法、工作量或使用年限比率法、修复费用法等。
  采用观察分析法时,应根据对设备的现场技术检测和观察,搜集下列方面的信息:
  ①设备的现时技术状态;
  ②设备的实际已使用时间;
  ③设备的正常负荷率;
  ④设备的原始制造质量;
  ⑤设备的维修保养状况;
  ⑥设备重大故障(事故)经历;
  ⑦设备大修、技改情况;
  ⑧设备工作环境和条件;
  ⑨设备的外观和完整性。
  根据对上述信息的分析,参考“附录五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确定设备的实体性贬值率。
  7.3.10机器设备的功能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设备存在年超额运营成本或超额投资成本,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
  (1)因生产成本增加造成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额=鉴证标的年超额运营成本×(1-所得税率)×(P/A,r,n)
  式中:(P/A,r,n)-年金折现系数
  n-尚可使用年限
  (2)因投资(购置)成本超过基准日同类设备投资成本导致的功能性贬值:
  功能性贬值额=鉴证对象超额投资成本
  注:若重置成本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只含超额营运成本;若重置成本采用复原重置成本,则功能性贬值为超额营运成本与超额投资成本代数和。
  7.3.11 经济性贬值,主要表现为运营中的设备利用率下降,甚至闲置,并由此引起设备的运营收益减少。实际鉴证中,若有确实证据表明设备存在经济性贬值,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1)因生产能力降低造成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率=[1-( )X]×100%
  X-功能价值指数,取值范围一般为0.6-0.7。
  (2)因收益减少造成的经济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额=鉴证标的年收益损失额×(1-所得税率)×(P/A,r,n)
  n-尚可使用年限
  7.3.12设备经济寿命一般不应超过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的使用年限,可参考附录三、附录四设备经济寿命参考表,亦可参考国家规定的资产折旧年限确定。

  7.4 机动车辆价格鉴证

  7.4.1 机动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详细描述车辆现存基本状况:类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其他),车主,联系电话,住址,燃料种类,车身颜色,厂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码),购置日期,原始价格(元),初次登记日期,年审检验,公路规费,购置附加税(费),行驶里程(累计)等。
  7.4.2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认真核实委托书内容,组织价格鉴证人员实施现场查勘。按照动力、外观等顺序对车辆进行勘验、记录,并进行照相或录像。调查了解车辆曾经可能发生的导致车辆损坏的事件及损坏程度。
  7.4.3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汽车价值以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综合成新率进行价格鉴证。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价格鉴证。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应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综合成新率适当下浮进行价格鉴证。
  汽车使用年限自初次登记日计算,依法没收的走私汽车自出厂年份算起。
  7.4.4车辆价格鉴证,应根据委托方价格鉴证目的具体选择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法(现行市价法)、收益法(收益现值法)或清算价格法进行价格鉴证。
  7.4.5 重置成本法,适用一般车辆价格鉴证。
  鉴证价格= 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 = 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7.4.6 现行市价法,适用于价格咨询和市场预测。
  直接法: 是指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被价格鉴证车辆完全相同的现行市价。
  类比法: 在公开市场上无法找到相同车辆, 只能找到相类似的车辆, 计算公式:
  鉴证车辆价格=市场交易参照物价格±价格鉴证标的比交易参照物优(劣)的价格差额
  或鉴证车辆价格= 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
  7.4.7 收益现值法,适用于运营车辆。被鉴证车辆在剩余寿命期内预期收益, 用适当折现率折现为价格鉴证基准日的现值。
  7.4.8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拍卖、抵押、清理、企业破产。
  公式: 鉴证价格= 鉴证现值×变现率
  鉴证现值= 重置完全价格×综合成新率
  变现率=1- 变现折扣率
  7.4.9 车辆重置价格,应以当地市场相同型号汽车的中等价格确定;进口汽车,国内市场没有销售价格的,重置价可按到岸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合并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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