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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的通知

  4.4.5 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引起的价格鉴证标的功能相对落后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使价格鉴证标的原来的建造成本超过现行(基准日)建造成本的超支额,以及价格鉴证标的超过目前类似技术进步设备的运营成本的超支额。
  4.4.6.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闲置、收益下降等而造成的价值损失。包括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使价格鉴证标的生产能力下降或生产成本上升,以及使生产能力闲置等造成的价值损失额。
  4.4.7 综合成新率应在全面考虑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的技术经济分析、调整得到合理的成新率。
  4.4.8 采用成本法计算出的价值不应低于该物品预计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财物,其成新率一般不低于15%。

  4.5 专家咨询法

  4.5.1 专家咨询法是市场比较法在实际价格鉴证中的具体运用,又称模拟市场法。
  专家咨询法适用于对稀有、异常的价格鉴证标的价值进行鉴证,如书画、古董、珠宝制品等,这些价格鉴证标的的共同特点是市场上没有或极少有交易,不具有独立、连续获利能力,价值的高低不主要取决于成本,在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等方面差异悬殊。
  4.5.2 运用专家咨询法应选择五名以上专家,专家应是与价格鉴证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内,精通业务、有一定代表性和名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
  4.5.3 专家应分别独立对价格鉴证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价格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价格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

5 涉案标的价格鉴证

  5.1 刑事案件涉案标的价格鉴证

  5.1.1 刑事案件价格鉴证委托。刑事案件价格鉴证一般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不接受当事人或其他机构的委托。
  刑事案件价格鉴证结论直接影响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原则的实施,价格鉴证中应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涉案价格鉴证标的于价格鉴证基准日的具体状况,结合市场行情进行价格鉴证。
  5.1.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的价格鉴证。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临时抢通和正式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的器材、设备、施工、运输等费用。间接损失,指阻断通信给电信部门所造成的通信费用损失。
  5.1.3直接损失,一般按照当时、当地修复被损坏线路设备所需费用计算。通常的价格鉴证方法是:①按照电信行业定额标准,合理划分工艺流程,选用相应的定额计算工程量;②选用当地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计算工程直接费用;③按照规定计取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④计算修复费用。
  5.1.4间接损失,一般按照被损坏电信设施阻断通信所减少的通信量计算,计算时应考虑受影响范围内电信企业平均通信收入和阻断通信实际时间。
  5.1.5 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价格鉴证。资产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导致的资产毁损、丧失,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因事故而被毁坏;间接经济损失是指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停产、停业等损失。
  5.1.6直接经济损失,可根据受损资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可以获取的有关资料,选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等适当方法进行价格鉴证。
  5.1.7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停业损失),通常可以根据受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平均实际收入测算停产、停业期间的实际收入。实际收入一般应为正常业务收入扣减可变成本(与产品产量按正比例变动的费用,如原材料、辅助材料、动力、外购协作件、人工等)后的余额,不扣除税金。
  5.1.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价格鉴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是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尚未销售部分产品的货值。
  5.1.9涉案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一般可按以下规定计算:
  (1)涉案产品有标价的,货值金额以涉案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
  (2)涉案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5.1.10 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等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生产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等批发价格;在流通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同类合格品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2)国内市场没有经营的产品,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税费确定。
  5.1.1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造成损失价格鉴证。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导致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鉴证,一般应从作物减产或绝收数量和范围、畜禽生病或者死亡的数量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确定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造成的减产或绝收损失,首先应确定其产量(数量)、价格。作物亩产量一般以当地前3年平均亩产量(宜采用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价格一般按照当地当时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5.1.12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价格鉴证。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5.1.13非法经营数额的确定一般按以下规定进行: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5.1.14 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等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生产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在流通环节查获的,采用当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2)国内市场没有经营的产品,可参考国际市场价格或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税费确定。
  (3)价格的确定不考虑侵权产品的自身质量,若侵权产品包装与被侵权产品存在差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被侵权产品价格基础上适当扣减相应的包装费用。
  5.1.15盗窃案件中的价格鉴证。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鉴证一般只包括财物本身的价值,委托机关要求对因盗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鉴证,应予明确委托。
  5.1.16 盗窃财物价格鉴证方法,一般应结合当时(鉴证基准日)、当地同类财物的实际状况,分别按市场中等零售价格、国家规定价格或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价值金额,也可根据被盗财物的特殊性,按成本价或进价计算。
  5.1.17 盗窃财物价格鉴证一般应遵循如下价格标准:
  (1)流通领域的商品(进出口货物、物品),一般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可按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实际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相当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4)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财物,应当结合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根据可获取的资料选用市场比较法或重置成本法等适当的方法计算。
  选用重置成本法,应合理确定重置成本及综合成新率。在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情况下,一般采用市场法,应注意合理确定可比实例与涉案标的的差异调整。
  (5)被盗财物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可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分析确定被盗财物于鉴证基准日时的状况,并根据取得资料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7) 珍贵财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学术价值的国家珍贵文物、个人收藏物品等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中等零售价计算,或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也可根据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等级,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值鉴证。
  (8)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9)对于残次品、废品及可回收利用的其他财物,按其实际利用价值或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财物,有利用价值的可参照相同质量产品的价值确定;无法回收利用的财物,其价值为零。
  (10)盗窃手持移动电话机的,只计算其本身被盗财物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占费用及预收电话费。
  (12)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和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或转让的,其盗窃数额以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
  (13)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计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使用的平均电话费推算。
  (14)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已使用的,盗窃数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前述第(13)项计算;复制他人电话码号供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照前述第(12)项、第(13)项计算方法累计计算。
  (15)利用他人话机拨打电话的,盗窃数额以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也可参照前述第(13) 项计算方法计算。
  (16)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盗窃数额只计算线路(如铜线)本身的价值。由于盗窃致使通讯线路中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需要鉴证,应由委托机关明确。
  (1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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