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进行市场调查,广泛收集与本次价格鉴证有关的数据资料,并应保证采集到的价格资料客观、真实。调查分析和收集资料应贯穿于整个鉴证过程。
价格鉴证标的涉及面宽、种类繁杂,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经常搜集价格鉴证所需资料,如国家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报刊网络登载的价格资料以及政府发布的价格指数等,并进行核实、分析、整理,建立价格数据库。
3.15 价格鉴证测算阶段,应在分析有关资料和现场勘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扩大和深化对价格鉴证标的的了解,并根据鉴证目的、价格类型,以及收集的资料情况,选择适合的价格鉴证方法进行具体测算。
3.16 不同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进行比较分析。当这些结果差异较大时,应寻找并排除出现差异的原因。对不同价格鉴证方法测算出的结果应做下列检查:
(1)计算过程是否有误;
(2)基础数据是否准确;
(3)参数选择是否合理;
(4)是否符合价格鉴证原则;
(5)公式选用是否恰当;
(6)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是否适合价格鉴证标的和鉴证目的。
3.17 确定选用的价格鉴证方法及测算出的结果无误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最终结果。
在测算结果的基础上,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对该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或取整,或认定该结果,作为最终的价格鉴证结果。当对测算结果有调整时,应在价格鉴证报告中明确阐述理由。
3.18 价格鉴证结果尾数。单价应保留两位小数,刑事犯罪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保留到元,其他案件价格鉴证总额:万元以下可保留到元,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尾数按四舍五入进行取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3.19 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一般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价格鉴证机构应将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时送达委托人,送达时委托接收人在《价格鉴证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4 价格鉴证方法
4.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4.1.1 价格鉴证人员应熟知、理解并正确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以及这些价格鉴证方法的综合运用。
4.1.2 对同一价格鉴证标的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价格鉴证方法进行价格鉴证,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4.1.3 根据已明确的价格鉴证目的,价格鉴证方法须严格与价格鉴证的价值类型相适应,与鉴证标的相适应。
4.1.4 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证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价格鉴证方法。
4.1.5 有收益性的价格鉴证标的,应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价格鉴证方法。
4.1.6 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
4.1.7 在对特殊财物进行价格鉴证时,或无法使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进行价格鉴证的情况下,可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格鉴证。
4.2 市场比较法
4.2.1 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
(1) 搜集交易实例;
(2) 选取可比实例;
(3) 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5)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6)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7)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8) 求出鉴证价格。
基本公式:
鉴证价格=参照物市场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区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4.2.2 运用市场比较法,应准确搜集大量交易实例,掌握正常市场价格行情,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状况和价格鉴证目的,从搜集的交易实例中选取三个以上的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价格鉴证标的相同或类似;
(2) 成交日期与价格鉴证基准日期相近,不宜超过一年;
(3) 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4.2.3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行为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调整为正常价格。
4.2.4 进行交易日期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的价格。
交易日期修正宜采用价格鉴证标的的专项价格指数或类别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在无专项价格指数或类别价格指数的情况下,可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和趋势作出判断,给予调整。
4.2.5 进行区域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标的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
4.2.6 进行个别因素修正,应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价格鉴证对标的个体状况下的价格。
4.2.7 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的修正,视具体情况可采用百分率法、差额法或回归分析法。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4.2.8 选取的多个可比实例的价格经过上述各种修正之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求出一个综合结果,作为鉴证价格。
4.2.9 市场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价格鉴证方法中有关参数的求取。
4.3 收益法
4.3.1 运用收益法进行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
(1) 搜集有关收入和费用的资料;
(2) 确定年客观收益额;
(3) 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
(4) 选用适宜的计算公式求出收益价格。
基本公式:收益价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收益现值之和
4.3.2 收益额,是指价格鉴证标的使用带来的未来或潜在净收益的期望值,一般应采用正常客观的数据。若利用价格鉴证标的本身的资料直接测算出的收益额与类似标的的正常客观的情况不符,应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正,使其成为正常客观的。收益额可以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类型和鉴证目的确定,并与资本化率保持一致。
4.3.3 资本化率,是指将未来的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应以价格鉴证标的行业的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以及企业、价格鉴证标的的收益水平及其未来变化情况综合确定,可采用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市场提取法:应搜集市场上三例以上类似标的的价格、净收益等资料,选用相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求出资本化率。
(2)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安全利率(无风险利率)可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价格鉴证标的所在地区的经济现状及未来预测,价格鉴证标的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
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特殊情况外,资本化率一般不超过15%。
4.3.5 计算收益价格时应根据未来净收益流量的类型,选用对应的收益法计算公式。
4.4 成本法
4.4.1 运用成本法进行价格鉴证应按下列步骤:
(1) 搜集有关成本、税费、利润等资料;
(2) 测算重置成本;
(3) 测算各种贬值;
(4) 求出鉴证值。
基本公式:
鉴证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 鉴证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4.4.2 采用成本法价格鉴证的前提条件是:
(1)价格鉴证对象处于持续使用状态或被假定处于持续使用状态;
(2)应当具备较充足的、可利用的历史资料;
(3)形成资产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且这些耗费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4.4.3 重置成本的测算,应根据具体的价格鉴证标的和可以收集到的资料选用重置核算法、价格指数法、功能价值法、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统计分析法等。
重置成本构成内容,应根据具体价格鉴证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成本构成内容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中予以说明。
实际价格鉴证中,应注意区分使用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更新重置成本,宜用于一般价格鉴证标的和因年代久远、已缺少与旧有财物相同的材料,或因技术变迁,使得旧有财物复原有困难的价格鉴证。复原重置成本宜用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财物的价格鉴证。
4.4.4 实体性贬值即有形损耗引起的贬值,测算遵循的原则应以价格鉴证标的有关事实和环境条件为依据,特别是价格鉴证标的服役年限和使用状况,有形损耗的程度最终取决于鉴证标的的实体状态条件与同样的新标的状态条件之间的差别。具体方法可选用观测法(成新率法)、使用年限法、修复费用法等。
(1)使用年限法公式:
实体性贬值= ×实际已使用年限
在实际价格鉴证中,总使用年限应为经济耐用年限。价格鉴证标的经济耐用年限可参考附录的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亦可取实际已使用年限与尚可使用年限之和。
实际已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运转使用状态、资产利用率及分期投资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分析确定;尚可使用年限应根据资产的有形损耗因素等分析确定。
对于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总使用年限即为强制报废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到停用日。
预计残值一般只考虑数额较大的情况。若残值数额相对重置成本较小,一般可以忽略不计。
(2)修复费用法的测算公式:
实体性贬值率=资产的损耗分为可修复和不可修复两部分。修复所需的费用小于或等于修复后资产价值的增加额的,为可修复部分,反之为不可修复部分。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损耗可直接采用修复费用;不可修复部分的实体性损耗可采用成新率法或使用年限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