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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7]356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价格鉴证工作质量,促进各类涉案、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价格鉴证工作的实际,制定了《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本操作规范对全省价格鉴证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程序、方法和文书格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和价格鉴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搞好我省价格鉴证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操作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并在今后的价格鉴证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对本规范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
  《甘肃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统一全省价格鉴证程序和方法,做到价格鉴证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及价格鉴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的价格鉴证活动。
  价格鉴证机构是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经同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证活动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由价格鉴证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方法,对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等活动的总称。
  价格鉴证人员是指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
  价格鉴证标的是指委托人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需进行价格鉴证的各类财物或有偿服务。
  1.3 价格鉴证活动包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和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本规范规定的一般价格鉴证原则、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有价格鉴证活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原则、程序和方法,属于特别规定,只适用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1.4 价格鉴证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价格鉴证原则

  2.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2.1.1 价格鉴证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及时原则。
  2.1.2 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证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2.1.3 客观原则,是指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以可靠、真实的资料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得出公允的价格鉴证结论。
  2.1.4 公平、公正原则,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立场。
  2.1.5 科学原则,是指以科学的价格鉴证理论和方法为基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得出科学的价格鉴证结论。
  2.1.6 及时原则,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

  2.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2.2.1 价格鉴证应遵循预期收益、贡献、替代、最高最佳使用、鉴证基准日原则。
  2.2.2 预期收益原则。应以价格鉴证标的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2.2.3 贡献原则。应以标的的贡献大小确定其价值。
  2.2.4 替代原则。应以同一市场或类似市场上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标的价格为依据,价格鉴证结果不得明显偏离具有替代性质的标的价格。
  2.2.5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价格鉴证标的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
  2.2.6 鉴证基准日原则。要求价格鉴证结论应是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

3 价格鉴证程序

  3.1 价格鉴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接受委托;
  (2)价格鉴证准备;
  (3)进行实地勘验和调查;
  (4)进行市场调查和搜集所需资料;
  (5)价格鉴证测算;
  (6)整理价格鉴证工作底稿;
  (7)撰写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
  (8)内部审议;
  (9)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10)价格鉴证资料归档。
  3.2 接受委托阶段,包括委托方委托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3.3 涉案标的价格鉴证的委托方为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价格纠纷所涉标的价格鉴证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非涉案标的价格鉴证,可由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委托。
  3.4 委托方委托进行价格鉴证,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价格鉴证标的名称和鉴证范围以及鉴证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置)时间等;
  (2)价格鉴证理由、目的和要求。涉案标的价格鉴证应明确描述所涉罪名;
  (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
  (4)价格鉴证基准日期,采用公历表示,一般应精确到日;
  (5)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6)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
  (7)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
  (8)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价格鉴证委托书样式参见附录一。
  3.5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书面答复受理、不受理或移送上级、移交下级鉴证机构的意见。
  3.6 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1)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已作出价格鉴证结论或复核裁定结论的;
  (2)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3)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4)除国家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外,以下情形的标的价格鉴证一般不予受理:
  ① 法律权属资料不清或资料虚假;
  ② 非法取得、拥有的财物;
  ③ 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
  ④ 国家规定不允许流通的文物;
  ⑤ 假药及有毒、有害食品;
  ⑥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财物。
  (5)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应进行价格鉴证的财物或情形。
  3.7 价格鉴证准备阶段,包括落实价格鉴证人员,制订价格鉴证作业方案等。
  3.8 受理委托后,应确定不少于二名价格鉴证人员办理鉴证业务,业务复杂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价格鉴证小组。
  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价格鉴证业务时,可聘请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协助鉴证。
  3.9 价格鉴证人员应在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初步分析,拟定价格鉴证作业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1)拟采用的价格鉴证技术路线和价格鉴证方法;
  (2)拟调查搜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3)预计所需的时间、人员、经费;
  (4)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时期。
  3.10 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勘验。价格鉴证人员及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勘验。同时对委托书中有关价格鉴证标的资料进行核实。
  3.11 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的具体情况可采用逐个勘验、分类勘验和抽查勘验的方式。
  对于价值高的财物应逐个勘验;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进行分类勘验或抽查,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总量的5%。
  3.12 进行现场勘验时,价格鉴证人员应作好现场勘验记录,必要时应对价格鉴证标的及相关环境进行拍照、摄像以及绘制位置图等。现场勘验记录一般应由参加勘验的有关人员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由参加勘验的价格鉴证人员及委托方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说明拒签情况。勘验记录可作为价格鉴证的依据。
  现场拍摄照片一般应有以下几个角度:正面、侧面、斜侧面(前斜侧面)、背面,另外应根据需要对价格鉴证标的局部、内部细节及周边环境等进行拍摄。
  位置图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基础图应能够体现价格鉴证标的所在区域的整体情况;②基础图上应分别明确注明价格鉴证标的与参照物所在的位置,注释框置于基础图的外围;③注释框用不同的底色区分价格鉴证标的与参照实例。
  3.13 通过现场勘验无法确定成新率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证所需基础资料时,价格鉴证人员应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检测鉴证。对于情况复杂而委托方未提供鉴证标的质量(技术)状况资料,价格鉴证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方到有关法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证。
  对勘验中发现缺少资料或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要求委托方补充相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有关事项。必要时可要求变更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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