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甘价电[2008]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运输、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实行减免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一律免收路桥通行费和城市路桥建设费。
二、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销售鲜活农产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三、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所属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我省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一律减半收取。
四、对在上述期限内按规定应减半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提前收取而未减半的,要将多收的费用退还,或抵扣以后应收的费用。
五、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将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现行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维持现行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乱收费,督促收费减免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收费清理的具体情况,包括清理后取消、保留的收费项目、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8年2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