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甘价电[2008]7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目前救灾需要,为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根据国家通知精神,决定将我省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截止期限从2008年2月5日延长到3月31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甘价电〔2008〕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