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节能执法监察。按照《
节约能源法》和《四川省节能监察办法(暂行)》,对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监察,对不认真实施节能管理,未采取节能降耗措施,在限期内未达到节能降耗目标,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利用状况统计资料的企业予以相应惩罚。深入开展能效标识认证检查,严格执行国家对落后的高耗能产品、设备的淘汰制度。对高能耗企业实行差别电价。
附:1.遂宁市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2.区县、市级园区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4.2008年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1
遂宁市工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为实现全市“十一五”工业节能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政府,市级各园区和相关部门;
(二)24户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
按照国家、省、市的考核要求,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60分,节能措施为4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经市政府核定并下达的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重点用能企业“十一五”年度节能量为基准,按照统计部门认可的实际节能量进行评分,完成目标得满分,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其中,各区、县、市级各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目标、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
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考核对象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计划目标值)、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8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四个等级。
五、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15日前为自查阶段。各区县、市级园区和重点用能企业对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每年3月5日前为上报阶段。各区、县、市级园区将节能自查报告书面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上报市经委。其中,各重点企业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企业节能自查报告(一式4份,含电子文档)送所在地区、县经委和市级园区,由区、县经委和市级园区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