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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根据市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一)明确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对活动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必须依法申请安全许可,认真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确保活动举办安全可靠。公安机关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要严格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认真做好活动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举办。要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指导承办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确保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实行协作配合,整体作战。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拟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时,要严格遵守《条例》,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实行安全许可,在未经过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情况下,严禁办理其他许可手续或做出许可承诺。
  (二)迅速采取措施,大力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加强对《条例》的贯彻和落实。要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在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轮训的同时,要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单位负责人、场所管理者参加相关学习培训活动,使其了解《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知晓自身的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按照《条例》要求申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提供咨询服务、悬挂宣传标语、张帖宣传广告、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让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内容,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和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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