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具备公务员身份并已授衔的在编在岗森林公安民警,直接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其他已授衔的在编在岗森林公安民警,须按省人事厅、省林业厅的统一安排,通过考试考核合格、确定公务员身份并登记后,方可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对现有森林公安民警中未被确定为公务员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林业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今后在空缺编制内新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的森林公安民警,须在省人事厅、省林业厅等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省下达我市接收一名四川省长江森林公安局退休民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射洪县政府组织财政、林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接收工作,并作为射洪县森林公安局的退休民警进行管理。从2008年2月起,该退休民警的待遇除由省社保局负责兑现的部分外,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划拨射洪县,再由射洪县林业局或射洪县森林公安局兑付给本人。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根据《
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及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实际,要按照地方公安机关支队、大队和派出所领导干部职级,配齐配强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特别要配强一把手,要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森林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能力的优秀干部选配到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岗位上。
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同意;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任免,要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任免、调动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认真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六)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42号、川办发〔2006〕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4〕1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森林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将森林公安经费按同级地方公安的标准,分别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