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市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林业局、
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中编办《关于为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6〕11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字〔2003〕23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深化改革、调整结构、提高素质、强化职能的要求,以理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落实经费保障、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森林公安正规化队伍为目标,全面提升我市森林公安的工作水平和森林公安队伍的执法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治建警和以林为业的原则。森林公安机关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切实履行保卫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法定职责。
2.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森林公安机构及其民警从林业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独立行使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