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要防御区段应明确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针对不同灾害种类的特征、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部署监测,同时做好监测方案的选择和监测员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出现临灾引发因素和征兆的判别、险情的及时处理和报告。在不同地质灾害发生前作出预报,按预定的疏散路线进行撤离,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应急工程处理措施,努力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五)加强和完善“群测群防”工作
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对每处灾害都应落实监测责任人,圈定警戒范围,确定报警信号及撤离路线,将报警抢险措施、避险疏散路线、预警信号等地质灾害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让受威胁的人民群众对灾害有足够的认识,清楚自己的防灾责任。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社四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作好预测、预报工作,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六)严格管理,杜绝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点的跟踪管理。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开矿、建房、修路、取土、取水等活动必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要坚决贯彻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七)加强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
2008年全市安排避让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130户,年度实施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论证通过后,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年度实施方案实施,应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避让搬迁任务。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必需的应急搬迁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地质灾害防治的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资金
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落实资金,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