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批抗震救灾粮油供应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粮食筹措与供应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64号)、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储备粮抗震救灾计划的通知》(川粮函〔2008〕141号)和《关于下达第二批中央储备油抗震救灾计划的通知》(川粮函〔2008〕178号)精神,为确保抗震救灾粮油供应政策及时给灾民兑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灾粮油供应渠道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抗震救灾粮油的出库、调运和加工。市粮食局、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政府上报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按计划安排加工和调拨。区县政府负责到市粮食局办理抗震救灾粮油调拨通知单,成品粮在市内调运,菜油在成都中储粮收储公司新津普兴油库调运。调运费用由区县政府解决。
二、救灾粮加工及有关费用解决办法
市粮食局负责落实粮食加工企业,签订加工协议。加工企业将稻谷按65%的折率加工成标一米,副产品按10%折率,每斤按0.65元作价;小麦按69%的折率加工成特二粉,副产物按30%折率,每斤按0.70元作价。各加工企业按规定报送生产加工日报表。原粮出库、调运和加工等费用按川粮函〔2008〕94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从原粮加工的副产品收入中抵扣。抵扣不足部分由加工企业先垫支费用,后由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解决。
三、救灾口粮(油)发放标准和时限
市民政局、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局下达的计划,按每人每天1斤成品粮核定。每月供应大米12公斤、面粉3公斤。由于区县受灾人口变动,第一批救灾粮未发放完的,转作第二批口粮继续供应。
救灾食油按受灾人口作一次性发放。
四、救灾粮油发放方式
各区、县政府为救灾粮油发放主体。市粮食局负责中储粮加工,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受灾人口,调拨救灾口粮(油)给区县政府,区县政府负责免费发放给灾民。发放应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进行,要坚持做到建立台帐、登记造册、制发领粮卡、领粮人签字等。发粮单位要建立健全发放救灾粮油制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灾粮油及时发放到每位受灾群众手中,确保受灾群众生活有保障。同时严格建立发放档案,以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