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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

  (四)加强水利规费征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全额征收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水利规费,建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挤占。各种项目建设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面,要报经水利部门批准并实行水利工程设施损毁补偿制度。
  (五)吸纳社会和民间资金。大力推广“一事一议”办水利,对农民投资兴建新的小微型水利工程给予适当补助。引入业主投资,通过股份合作、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盘活水利资产,争取信贷和社会资金对水利项目的投入。
  四、强化水利管理和改革
  (一)坚持依法治水。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水利综合执法体系。统一发放水资源取水许可证,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水环境影响评价、河道采砂许可、河道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以及渔业资源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水政监察、水事纠纷调处、对河道设障、非法采砂、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人为造成水土流失,损毁水利工程和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规划国民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重大工程建设。
  (二)强化水利工程管理。对已成水利工程要落实产权和管理责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非农业用水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严重缺水地区,严格控制或限制新建(改、扩建)高耗水项目。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水循环利用,提高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率、工商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发展节水农业。规范水利工程设计管理和建筑市场,健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廉政信用档案和业绩追踪考核制,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正确引导社会资金投放水利建设。强化水费计收管理,禁止截留、平调、挪用和搭车收费。
  (三)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江河、库等水源地监管,保护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全面落实入河、入渠、入库排污口设置审查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加强水质监测,加大农村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等防治力度。取缔肥水养鱼,控制网箱养鱼。加快辖区内江河、溪沟水葫芦治理,努力提高水环境质量。加强对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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