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非国家对口支援严重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
(川府办发电〔2008〕126号)
目前,全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逐步展开。在承担对口支援省(市)的大力支持下,全省18个受援县(市)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顺利。为支持国家对口支援县(市)以外的重灾县(市、区)恢复重建工作,帮助受灾县(市、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圆满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国家对口支援受灾县(市、区)的范围
非国家对口支援严重受灾县(市、区)是指在省政府上报国家的51个严重受灾县(市、区)中,除国家确定对口支援的18个受援县(市)以外的33个严重受灾县(市、区)。
具体包括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石棉县、九寨沟县、金川县、仁寿县、南部县、简阳市、名山县、巴中市巴州区、仪陇县、射洪县、夹江县、康定县、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
二、支持非国家对口支援严重受灾县(市、区)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33个非国家对口支援受灾县(市、区)中,进入国家规划的21个县(市、区)(见附件),按照国家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未进入国家规划的12个县(市、区)(见附件),由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在12个县(市、区)规划编制的基础上,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凡国家对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39个县(市、区)的支持政策,在省级权限范围内,以上12个县(市、区)均可享受。
(三)统筹安排中央和省各项资金投入。统筹中央对四川灾区的各项重建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性资金,适度安排对非国家对口支持受灾县(市、区)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四)集中市(州)和县(市、区)财力支援。非国家对口支援的严重受灾县(市、区)所在的市(州),要集中本级财力予以支持。本市(州)范围内有国家确定极重灾区的,在突出极重灾区的同时,要兼顾非国家对口支援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的资金需要;本市(州)范围内没有国家确定极重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非国家对口支援的严重受灾县(市、区)作出倾斜安排。
(五)整合各类援助和援建资金。主要包括港澳援建资金、部分国有大企业捐建资金、中央部门和机构转拨以及我省接受的社会捐赠捐建资金等,进行统筹安排,用于支持非国家对口支援的严重受灾县(市、区)的恢复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