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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8〕81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各车务段、决算站:
  为加强铁路护路工作,规范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行为,现将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有关标准明确如下:
  一、根据《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有关规定,对铁路货物托运人的自备货车或租用的铁路货车空车挂运可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为2.00元/轴。
  二、为保障红会线货物运输安全,同意征收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调整铁路护路联防费受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6〕74号)规定的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中电煤运输减半征收。
  三、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平凉南、新李车站承运的货物,同意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综治办、兰州铁路局《关于调整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6〕7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
  四、属我省行政区域,西安铁路局管内各营业站承运的货物,按陕西省有关部门规定征收铁路护路联防费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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