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8〕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街道(道路)两侧临街(路)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沿街(路)住户和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块管理。
主要街道(道路)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其他里弄由鹤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各社区负责实施,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门前三包”内容、奖惩规定等。
“门前三包”责任书和标牌由鹤溪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作。
城区临街(路)各责任单位均须与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鹤溪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责任人,督促本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绿化、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