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全省趸售县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两改一同价”政策,服务我省新农村建设,切实减轻农民用电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省内各趸售县(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趸售县(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分类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2008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6元;省内直供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6〕265号)规定的电价标准执行。
二、省电力公司与趸售县之间农业生产用电结算价格按调整后的趸售电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落实上述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降价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此项政策落实到位,对违反本政策规定的电力企业,要按照《
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表(农业生产)
二○○八年五月四日
附件:
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趸售)
用电类别 | 结算电价一 | 结算电价二 |
1--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1--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元/千瓦时 | 元/千瓦时 | 元/千瓦时 | 元/千瓦时 |
农业生产 | 0.2095 | 0.2025 | 0.1842 | 0.17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