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试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机关配合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克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 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在救助、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