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聊城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1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林峰海
二○○八年八月四日
聊城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在聊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