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医患沟通。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把单病种限价管理纳入医患沟通的范围,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愿选择权。对实施病种在诊治前,应将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治疗方案、医疗风险、限价标准、在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措施、中止限价的情况等事项,及时向患者告知。在患者住院诊治过程中,医护人员应加强与患者的及时沟通,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要建立并落实出院病人回访制度,加强与患者的事后沟通,征求患者意见,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
(四)深入宣传解释。各医院要深入宣传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统一认识,形成全员参与、主动参与的良好局面,为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单病种限价管理的新闻宣传工作,准确、客观、全面地宣传其目的、意义及有关做法,要注意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人民群众的误解和不必要的医患矛盾。
(五)及时总结完善。在实施过程中,要总结评价,不断提高完善。各医院要注意对单病种限价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分析与评价,将过程评价与效果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包括医疗质量与安全核心制度贯彻情况、基本规范落实情况、“三合理规范”执行情况、医患沟通开展情况以及临床路径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内容。效果评价包括医疗质量、业务量和工作效率、医疗费用、患者和社会对医院服务的满意度等方面内容。各医院要将评价情况和总结材料及时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辖区内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相关信息和经验总结,并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以便在全省进一步推广。
附件2:
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部分单病种名称
根据《指导意见》选择病种的原则,以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为依据,可从以下病种(或治疗方式)中或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
⒈内科:原发性高血压病、支气管哮喘、消化性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急性肾小球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急性有机磷杀虫药中毒
⒉外科:胆囊结石、单纯性肠梗阻、急性单纯性阑尾炎、腹股沟斜疝、胃癌、胫腓骨干骨折、股骨颈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全膝关节置换术、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甲状腺腺瘤、乳房纤维腺瘤、乳管内乳头状瘤、肾结石、膀胱结石、输尿管结石、前列腺增生症
⒊眼科:白内障、青光眼、急性卡他性结膜炎